你的部落格引用了其他人的音樂嗎?國內最近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版主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並供人點選,但要小心,因為學者專家認為,如果大量使用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是很可能觸法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12)日舉行「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的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研究座談」,網友普遍引用他人文章、圖片或音樂豐富自己部落格內容的作法是否觸及著作權法規定,成為討論重點。由於題目新穎,也吸引媒體業、工研院、大專院校及律師事務所等各界人士參加。



最近網路上十分流行個人部落格,部落格版主常在網誌(新聞、網站)內,以自己創作的文章或轉貼別人的文章,供別人點選閱讀,為更適切地表達自己的心情感受,許多版主會擷取他人的音樂,為文章增色。

受智慧局委託研究網路科技著作權法問題的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兼律師陳家駿指出,部落格版主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陳家駿說,如果部落格版主放置歌曲,未能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理論上就有侵權問題。部落格內的歌曲,是讓不特定的人聆聽,在浩瀚網海中,不知有多少人,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如果數量很大,這樣引用歌曲的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頗鉅,因此,部落格的版主可否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將是一大疑問。

智慧局著作權法諮詢委員葉茂林指出,部落格作者的這種引用作法,若想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空間有限。

葉茂林表示,部落格版主利用別人著作,但未取得授權,一旦遇到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的版主必須證明,自己很難聯絡到著作權人,或是其利用行為是基於公益目的。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對於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勢必會要求收費,值得部落格版主注意。

閱報秘書》合理使用

利用他人的著作,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著作的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條件,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65條也設有概括條文,依據相關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包括: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事項。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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